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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进驻行政中心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财绩〔201113

 

 

关于规范和加强进驻行政中心各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绝大多数部门进驻行政中心的实际,为明确进驻行政中心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权限,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进驻行政中心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权限

为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驻行政中心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与管理权限维持现状,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建立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原报账制部门,其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仍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核算中心)明确专人管理,这些部门包括(简称):市委办、组织部、统战部、机关工委、市政府办、行政服务中心、信访局、宗教局、保密局、机要局、老干部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农办、侨办、台办、侨联、台联、妇联、团市委、市委研究室、民革、民建、民进、致公党、农工党、民盟、九三学社。

驻行政中心原非报账制部门,其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仍由各部门使用与管理, 这些部门包括(简称):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宣传部、政法委、国资委、发改委、经信委、计生委、接待办、外事办、史志办、旅游局、安监局、文广新局、司法局、地震局、科技局、环保局、民政局、统计局、商务局、科协、文联、社科联。

编办已单独设立,需新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二、组织开展资产清理清查,明晰产权,确保财务、实物资产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一致

进驻行政中心的各部门,要按照《镇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镇财绩【20076号)等文件精神,进行一次彻底的资产清理和清查,对全部资产进行盘点和登记造册(管理台账),对需要办理资产核销、划拨转移的资产,如机关在搬迁过程中,部分废旧不能使用的资产、移交给市级机关政事务管理局的资产,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核销和划转等报批手续;对清理中发现应登记而未登记入账的资产,应确认其价值,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同步更新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账务、实物资产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相一致。

三、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与财务结算中心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核对机制

进驻行政中心各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处室和专门的人员对所有权资产及占有使用资产进行管理,在资产清理清查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资产实物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资产入库、领、销、存和资产处置管理台账,反映资产的权属、品名、数量、价值,载明资产的理论寿命、已使用年限、现状,登记资产的使用单位、使用处室、使用人,记载经批准后的资产处置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部门登记的实物管理台账必须定期(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结算中心财务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资产的日常处置范围、方式、权限、程序和申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镇财绩【20098号)文件执行。各部门经批准的资产处置的文件必须报送财务核算中心,作为财务处理的合法依据。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必须切实加强与各部门的工作联系,指导并督促其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

四、定期开展检查,建立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机制

2012年起,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以每年1231日的数据为基准,定期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等内容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检查,建立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检查中发现单位没有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定,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无专门处室、专门人员管理,账务、实物资产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不符等问题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规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规范 资产 管理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各辖市、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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