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财政局文件
镇财绩〔2009〕2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表
3.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核准表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 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 办法
抄送:江苏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室、各辖市(区)财政局
共印450份
附件1:
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级行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取得一定收益为目的,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
(一)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出租、出借等;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出租、出借、自营、委托经营、承包、担保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有偿使用条件及范围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必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依法签订有偿使用的合同或协议,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使用行为。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下列资产用于经营活动:
(一)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
(二)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资产;
(三)临时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八条 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社会公益设施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应通过市场竞价等方式公开竞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洞、库等资产经营,在确保有偿使用收入不低于当年同地段市场平均价的情况下,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且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可以采取协议或原有偿使用人优先有偿使用的办法进行:
(一)经过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标者;
(二)面积较小、有偿使用收入较少、零星或其他不适宜招标的,如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年有偿使用收益在6万元以下的房屋租赁等。
第十一条 以下特定资产有偿使用,应采用评估、测算、协商等办法,确定使用收益:
(一)电梯、专业设备等特定有偿使用人使用的资产;
(二)场地、场所等临时租赁的资产。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章 申报、审批与核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报批手续分申报审批与核准登记。申报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填写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审核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用于有偿使用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书面申请;
(二)资产产权、价值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三)对外经营可行性报告;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审批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相关事项,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签订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签订资产有偿使用合同,应使用正式的合同文本。合同应载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双方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资产名称、坐落、结构、数量、装饰及设施状况;有偿使用的形式、用途、期限;有偿使用合同确定的收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维修及安全责任;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合同或协议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如有偿使用方经营项目使用周期较长、一次装饰投入较大、有偿使用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人签订合同或协议10个工作日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核准登记,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核准表;
(二)资产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
(三)有偿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场地、场所等临时租赁不适宜招标的资产,单位根据上年租赁情况年初编制预算,年末编制决算,并由主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执行到期或提前终止执行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再次实施有偿使用行为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申报审批与核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办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单位,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得更改正在执行的合同,延展有偿使用期限;
(二)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补办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其年度取得的收入,零基预算管理的单位,按照零基预算管理要求,实行“收支脱钩”;非零基预算管理的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
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收取,应做到及时、足额,应收尽收。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一)专人管理。对有偿使用资产实施专人管理,明确到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制。
(二)专项登记。对有偿使用资产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有偿使用的基本情况、实收收益、收益上缴和其他管理情况等。
(三)专项考核。建立有偿使用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资产的有偿使用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跟踪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偿使用人需要将一部分或全部资产转租、转包等,应事先征得提供资产有偿使用单位的同意,单位必须及时将转租、转包等信息以文件形式,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确保资产有偿使用合同的履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经审核、批准擅自进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行为;
(二)在实施公开招标或协议租赁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合同签订有重大瑕疵等行为;
(三)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过程中,责任不清、台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四)隐瞒、截留、挪用、私分、缓收、欠收经营收益或以支抵收、以物抵收、应列未列部门预算等行为;
(五)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取经营收益、经营收益应缴而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等行为;
(六)利用经营收益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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