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发〔2011〕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
(一)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增加就业机会。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支持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地方院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及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鼓励地方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完善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保障制度,在工资待遇、职称评定、有序流动、基层岗位优先录用等方面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要为服务期满毕业生落实好升学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对市区“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企业和大学生个人3000元、1000元补贴。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标准、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偿。
二、深入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四)切实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门槛,全面落实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税费减免、贴息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根据《镇江市市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积极落实兑现创业高校毕业生在初始创业补贴、自主创业实物补贴、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录用就业困难毕业生岗位补贴、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型收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上限为2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全额贴息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五)继续深化高校毕业生创业帮扶工作。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积极落实鼓励大学生创业的财政、金融、工商、场地等政策措施;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建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拓展大学生创业融资渠道。开展创业典型、创业政策、创业宣传、创业指导进校园活动。会同驻镇院校,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大创业典型宣传力度,扩大优秀创业毕业生事迹宣传的广度和深度,继续营造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引领更多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走上创业之路。深入开展大学生创业“一对一”结对帮扶活动,通过培训帮扶、项目帮扶、载体帮扶、资金帮扶、政策帮扶、信息帮扶等方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保姆式”服务。
(六)加快推进镇江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区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镇江市京口大学生创业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力争通过三年建设,吸引500个以上大学生创业项目落户示范区,大学生创办企业达1000户以上,其中,新兴产业类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占比不少于50%,实现大学生创业就业人数超6000人。确保将创业示范区建设成为政策优势明显、集聚能力强大、服务体系健全、示范效应突出的大学生创业乐园。
(七)不断加强大学生创业载体建设。研究制定加强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的工作意见。在制度体系、场地规模、服务功能、金融支持等方面提出建设标准。开展“星级大学生创业园”评选活动,对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优秀的园区,可评为“星级大学生创业园”,并给予表彰奖励。对挂牌大学生创业园、入园大学生创业企业在资金扶持、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场地租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市人社局要会同市财政、科技等部门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园的指导,提升大学生创业园的服务水平和孵化能力。同时,积极加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创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
三、积极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技能
(八)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地方院校要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多种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实现就业人才信息全市联网,加强网络招聘信息监管,规范网络招聘求职行为,提高公共就业和公共人才服务信息化水平。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九)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全面完成江苏省“三年五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高标准实施“江苏省百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计划”。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落实见习毕业生不低于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开展技能培训。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服务工作,切实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一)扎实开展创业实训工作。地方院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意识培训,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业创新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推广大学生创业模拟实训项目,提升大学生创业技能,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的大学生(含在校生),根据其获得实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积极实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信息化人才培训、商贸服务人才和旅游业人才培训等项目。
四、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
(十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
(十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强化就业援助服务,重点做好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日常登记工作。加大推荐就业力度,确保每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2次以上就业机会,确保90%以上的镇江籍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岗位。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人才服务进校园”等系列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各地要逐步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信息统计制度,全面收集汇总本地高校毕业生引进、就业见习、创业培训、创业帮扶、困难家庭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开展有关数据情况。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确保困难家庭毕业生保底就业。
五、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机制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人才引领、创新驱动、绿色增长、和谐共享”的认识高度,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明确责任,加大力度,抓好落实。
(十五)强化政策扶持。完善就业经费保障机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编列,专项用于符合国家及省市政策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等,确保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六)强化工作协调。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地方院校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多形式推进就业创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