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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属公立医院预算管理办法
 

 

镇财社〔2011165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公立医院

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康复医疗集团、江苏江滨医疗集团、市属公立医院:

现将《镇江市市属公立医院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属公立医院预算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

镇江市市属公立医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收支预算管理,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医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医院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 政府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应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预算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条 医院实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

第七条 医院预算编制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由院部根据医院年度工作目标,下达年度预算控制目标,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围绕院部控制目标编制部门预算,由医院财务部门汇总,编制医院财务预算初稿。

第八条 医院的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医疗收入预算的编制应根据上年医疗收入执行情况及本年度业务工作量目标如门急诊人次、全年出院人次、病床使用率、均次收费水平等变动情况,制订比较科学合理的收入预算。

第九条 医院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以收入预算为基础,要按照收入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统筹安排支出。具体编制时,应先保证人员经费,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加强业务成本控制。在保证基本支出预算实现的基础上,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章 预算审批

第十条 医院财务部门应将医院各职能部门年度预算进行分析汇总,编制医院预算草案提交院部审议。院部应广泛征求意见,经修改调整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有条件的医院可以成立预算编制委员会,专门负责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预算草案应逐级上报审批,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最终批复。

医疗集团按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审核各成员医院年度预算草案,与医院形成一致意见后,上报市卫生局审核。

市卫生局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审核,与集团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依据预算编制原则和财政补助政策对医院预算进行审核,与市卫生局形成一致意见后,联合批复医院年度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应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医院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科学地安排支出,有效地降低就医成本和运营成本。

第十四条 医院应将批复的预算逐级分解,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预算按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医院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合理组织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医院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或少收。

第十六条 医院应严格控制预算支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对科室的成本管理和绩效考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从紧控制一般性支出,压缩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等;要常态化地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推进绩效考评结果与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优化项目支出的方向和结构。

第十七条 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和劳务,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进行政府采购,未按规范操作的不予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 医院要加强债务资金管理。要根据项目预算安排严格报批程序,控制债务规模,举借的债务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要合理制定偿债计划,防范债务风险。

第十九条 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当医院事业发展有较大调整时,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可以提出预算调整建议,经所属医疗集团审核后,逐级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批复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批复后,医院应同步调增或调减收支预算。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所属集团初审后,报市卫生局审核汇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批复。

对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七章 分析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在事前评估的基础上,做好事中、事后的考核与评价工作。

医院应建立预算执行率、年度预算调整率等指标体系,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与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与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局应会同市财政局逐步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的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业务工作以及医改综合目标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医院经营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医院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告。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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