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社保、医疗惠民政策
(二十二)关于促进就业及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1、扶持创业,推进全民创业就业
(1)降低创业门槛
对本市城乡劳动者申请创办企业的,不受出资额限制。初创企业注册资金允许按规定分期到位。并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性收费。
(2)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市财政每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创业帮扶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初始创业补贴。初始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起,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
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对经认定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标准的创业实物补贴。
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升级补贴。
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凡市区各类新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
“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个人1000元补贴。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本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市、区、街道(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对大中专(技、职)院校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实验基地,安排大中专技职校学生进入创业实验基地创业实验,经评估认定为创业实验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按新建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改建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
创业实训基地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高于80%的按参加创业实训总人数给予补贴,低于8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享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3)推行创业担保贷款,促进金融供给
一是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扩大到外省市符合条件的来镇创业人员。二是增加担保资金额度,创业担保资金额度达到4000万元。三是提高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个人创业贷款最高可贷款2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数(持《再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四是延长贷款年限,两年期满后可根据经营需要和信用情况再延长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五是实行财政贴息。对个人初始创业,实行全贴;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数(持《再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实行半贴。
(4)拓展延续社保补贴政策
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当年申报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他最长可享受4年。在距退休不足1年时仍处于灵活就业的可再申请,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5)奖励失业职工自主创业政策
对于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职工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取走按规定失业期间应享受的全部失业保险金,另大龄职工可享受奖励政策:即女35周岁、男40周岁,自主创业奖励每人1000元;女40周岁、男45周岁,自主创业奖励每人2000元。
(6)建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大学生创业示范区内大学生创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给予创业借款、创业成功奖励和项目无偿资助扶持。其中,项目无偿资助2-10万元不等,创业借款(无息)为9-15万元不等,创业成功后,大学生还可获得相当于创业借款20%-60%不等的创业成功奖励。
2、鼓励企业稳定和吸纳就业
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人员是指:享受低保人员、“4050”人员、特困职工、残疾人员、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家庭中大中专毕业生、双失双下家庭、单亲家庭等十类人员。。
3、提升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能力方面
(1)加大创业和技能培训力度
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范围,把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以及返乡创业民工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重点培训高校毕业生、返乡创建各类企业以及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
(2)加大创业培训基地建设
依托职业学校、各类专业培训学校,建立各类创业培训基地,重点加强农民工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加大返乡民工创业培训力度。打造一批省级、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对被确定为省级、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各级财政给予奖励。
(3)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将城乡所有失业人员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所需培训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4、专项扶持残疾人创业工作
(1)对市区在法定年龄段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自2010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平均月营业净利润超过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
(2)经市残联、人社局、财政局批准挂牌的市级残疾人创业基地,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3-5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正常经营1年以上,在残疾人队伍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的,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创业先进个人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2000-5000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
建立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基础养老金补助政策。从2009年的4月1号起,市政府出台了《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对象为本市市区非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居民。政府财政对进入待遇期的参保人员按实际缴费年限分别按照每年6元、7元、8元、9元四个不同标准实施基础养老金补助政策。具体为: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补助6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助7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助8元;满30年以上的,补助9元。我市实施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统筹城乡广、缴费压力小、政府补贴多、转移接续便等特点。自此,我市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障的全覆盖。
2、实施了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从2008年7月1日起,市区为年满60周岁没有养老保障待遇的本市城乡居民发放了养老补贴,2010年,又提高了补贴标准,对年满6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6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3、建立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镇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为在本市市区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采用动态实名制建立了工伤保险。
4、建立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益,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专门下发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采取“期间筹集资金、期中参保保障、期后结算平衡”的方式建立建筑施工行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建筑农民工在其医疗保险有效期内,先保障其住院诊疗待遇,后逐步实施门诊补偿,其中住院补偿在同一年度内可最高达到15万元。
5、建立失业保险动态补贴机制,实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为缓解因物价上涨因素对失业人员生活造成的影响,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2011年,当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超过3%(含3%)时,启动一次性物价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低保标准的25%执行。由失业保险金安排。
6、完善城乡低保制度
(1)进一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每月380元、250元。
(2)按季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压力。为及时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从2008年起按季度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当季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季末月低保标准的25%。
7、建立高技能人才成长政策扶持机制
为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高技能培训,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自2007年起,我市专门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获得相应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奖励。其中,经相关社会化技能培训鉴定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在职职工补助1500元/人、技师补助1000元/人、高级工补助500元/人。
8、实施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
对持有镇江市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因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二级肢残,一、二级智残,一、二级精神残疾,一、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残人员,其本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重残人员按照低保标准的120%发放低保金。
9、实施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
对京口区、润州、镇江新区和南山管委会常住户籍,持有残疾证,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成员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家庭,在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救助金。
(二十四)落实医疗卫生惠民政策。
1、政府解困企业人员医疗保障
市财政对市政府解困企业中享受定补、协保人员以及离休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国有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低水平、广覆盖、保大顾小”的原则,覆盖人群包括农民、城镇居民,以及职工子女、学生、企业职工供养的半劳保人员等城乡各类人员。在筹资模式上,实行政府主导、财政补贴、个人缴费相结合,人均筹资标准为300元,其中财政补贴200元,由市、区两级按财政共同负担。医疗救助对象、70岁以上老年居民,个人参保费用全部由政府资金代为缴纳;“5060”(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非职工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享受照顾政策,个人应缴费用的一定比例部分,由政府财政资金补助。
3、社会医疗救助。继续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特困职工、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在乡60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以及政府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等民政福利对象七类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以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为主,民政福利彩票、工会经费资助建立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采取参保费用资助、医疗费用直接减免和增加报销额度、免费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建立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内在衔接的机制。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在全国率先尝试依托社区实行“基本医疗服务包”救助办法,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本人定点社区进行门诊医疗,实行费用包干和首诊负责制,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付费。
4、关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辖区常住人口年人均30元的标准建立。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5、实施残疾学生高中以上阶段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高等教育阶段教育专项补贴。对京口、润州以镇江新区且持有残疾证的高上以上阶段的残疾学生进行教育专项补贴,其中,高中阶段每学年1200元,高等教育阶段每学年2000元。对京口、润州以镇江新区的高等教育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该家庭中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与高等教育在读学生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每生每年给予1200元补贴。
7、完善“尊老金”发放政策
对具有京口、润州及镇江新区、南山管委会户籍范的80岁以上老年人继续发放“尊老金”:其中80-89岁的,每人每年发放敬老慰问金200元,90-99岁的,每人每年发放敬老慰问金800元,10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贴每人每月300元。
7、推进民政及残疾人工作
从2010年起,市财政提高了集中供养的孤残儿养育费标准,从人均的420/月提高到1000元/月。市财政每年安排80万元用于残疾人康复工作,继续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贫困聋残助听资助、贫困肢残对象安装假肢等康复项目;安排200万元重点支持残疾人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安排专项经费对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