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工贸〔2010〕9号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镇江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发改经贸委、新区经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我们研究制订了《镇江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镇江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工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09〕11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的意见》(镇政办发〔2010〕2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镇江市城区范围内(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依法注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总量控制,定向使用,专项用于对企业技术改造、产学研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的扶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跟踪监督、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二)会同市经信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框架计划和市委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制定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扶持的项目建议报市政府;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对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经信委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全市经济发展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经济工作,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框架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二)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培训和申报;受理、汇总项目申请;与市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负责跟踪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完工项目组织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六条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为: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与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使用清洁能源(原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具有自主品牌、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给予重点支持。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以企业为依托、以项目为载体、以贴息为手段,对符合第六条的企业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或对企业用自筹资金为技术改造而购置的技术与设备支付的费用,视同银行贷款给予补贴。
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高于企业本项目按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不足一年贷款的按实际发生数计算;贴息或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同时申报项目贷款贴息和技术与设备补助。
第七条 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产业化项目,以及项目产业化达到预期目标后对企业进行奖励。
产学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分为研发经费补助和实施奖励两部分。
1、研发经费补助:是指用于对市级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所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等费用的补助。补助主体为项目实施单位。
2、实施奖励:是指用于市级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近三年来合作完成并取得较好效益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奖励。奖励主体为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研发经费补助或实施奖励资金确定的原则为:
1、单个项目研发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数不超过企业申请数,具体项目资金安排参考专家建议,但不超过专家建议数;
2、研发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研发资金投入的50%;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等费用。
3、研发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且不重复享受财政同类扶持政策。
第八条 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持服务;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发布、个性化信息定制等信息支持服务;提供产学研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无形资产评估、人力资源培训、创新创业辅导与融资等综合性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扶持范围包括平台建设所需的信息与数据库资源的采集、整理和升级等相关费用;平台建设及功能完善过程中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安装调试、升级改造等相关费用;平台提供开放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支持经费额度不超过项目新增支出的50%。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镇江市辖区(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公共服务机构;
2、具有良好的公共服务装备和场地条件,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3、拥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员工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50%;
4、具有良好的公共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平台建设自筹资金能力,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
5、具有切实可行的对外提供各项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第九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助、业绩奖励等。
1、风险补助:对担保机构当年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给予不超过总额的10%的风险补助。当年用于风险补助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的50%。
2、业绩奖励:对担保机构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比上年增长部分,一般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当年用于业绩奖励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的40%。
申请补助以及奖励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
2、85%以上的担保业务面向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且无关联担保行为;
3、担保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提足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注册资本(若当年新增注册资本的,则按加权平均计算)的3倍;
5、自觉接受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银监部门的监管,按时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由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还应同时具备:不得从事包括购买国债等在内的投资业务,不得收取被担保企业的保证金,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是在镇江城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符合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下达的项目申报指南规定。
第十一条 凡有申请意向并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企业,向所在辖区发改经信委提出申请,经所在辖区发改经信委和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同时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初审的基础上,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扶持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支持的项目,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联合发文下达扶持资金,其中市直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辖区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下达各辖区财政部门,由各辖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及时向市经信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信委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投产后,项目承担企业应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截留和以任何名义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镇江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财企[2008]10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