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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补偿机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建立补偿机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职责。为织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的“网底”,我市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是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偿机制。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将不少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规定的项目经费补助标准和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居民医保)基金进行支付。

三是实施乡村医生定额补偿。对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基本生活定额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以辖市(区)为单位,在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村卫生室财务收支以及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予以确保乡村医生人均收入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今后,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同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

四是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政策,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参照有关缴费办法,做到应保尽保。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职乡村医生,由辖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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